用戶對水表計量有異議的,可提出對計費水表進行校驗。根據《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:結算水費時,用戶對計算水表讀數有異議時,可要求法定的水表檢定部門校驗。校驗合格的,用戶承擔校驗費用并按原計量交納水費;校驗不合格的,校驗費由供水企業承擔,當月水費按比例退回或補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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